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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波折

书名:法官本色 作者:杨名夏 更新时间:2019-07-24 09:16 字数:1185

    虞毅夫看到省院发来的函件,有点傻眼了,函件很明确:

    “兰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唐小山故意杀人案,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唐小山犯罪时已满18周岁的理由比较充分,为了统一认识,现将该案一审案卷和本院的调查卷、审查报告,一并寄给你院,你院可另换承办人审查,研究后提出意见,再报本院审理。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一审卷十宗,书证七件;二审卷一宗,本院审查报告三份。”

    这份函件虞毅夫看了不下五遍。

    一个人闷闷地抽了几支烟,他才翻开省院的《关于唐小山故意杀人案的审查报告》看了起来:“兰江中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以(1996)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小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小山不上诉,中院将该案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与中院交换了意见,指出被告人唐小山作案时已满18周岁,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中院仍认定唐小山作案时未满18周岁,并于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写出补充报告上报本院,本院合议庭为了慎重,另行指定办案人办理此案,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报告分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简况’‘犯罪事实’‘定案依据’‘被告犯罪时的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省院的处理意见是:被告人唐小山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认定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从轻判处其死缓不当。根据现有材料,唐小山犯罪时已满18周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省院不能加重处罚,据此,依照《刑诉法》第136条(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判,发回常德中院重新审判。”

    虞毅夫看完卷宗,这才把不自觉攥紧的左手慢慢松开,拿起电话,拨通了黄正权副院长办公室的电话。

    黄正权在电话里说道:“你把省院的函件与报告送到我办公室来吧。”

    黄正权简单地翻了下材料,然后定定地看着虞毅夫:“你打算怎么办?”

    “一切听领导的指示!”

    “我刚才想了一下,这个案子办成这个样子了,你们庭里也不好再怎么弄了,看来这个案子只好由我来操刀了。”说完,黄正权自嘲地笑了。

    “黄院长,这太辛苦您了,您看这样好不好,我让毛庭长协助您办这件事如何?”

    “你虞庭长是不相信我啰,怕我吃人情酒、办人情案是吧,所以派一个间谍安排在我身边监督我。”黄正权说完,呵呵笑了。

    虞毅夫听了,一个劲地摆手:“黄院长的办案水平和工作作风,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每次听您发言、作报告,您那风趣幽默的语言、出口成章的口才,我们都认为是一种精神享受。”

    “虞夫子,你什么时候也学会拍马屁啦?”黄正权开着虞毅夫的玩笑,嘴巴却笑得合不拢了。

    “黄院长,我可是实话实说啊,没有半点吹捧您的意思。”虞毅夫站起身,掏出口袋里的香烟,递给黄正权一支,并给他点燃,然后自己也坐到黄正权办公桌对面的沙发上,抽出一支点上火。两人在吞云吐雾中商量起具体细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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