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念斌,很伤心
读者或许要问:念斌是谁?他是一位福建平潭的农民。
中国农民多了,这个念斌有啥奇特的?奇特的是他的命运。
这个1976年出生的农民在村里开了个食杂店。赚钱人人想,但命运却非自己能控。2006年7月27日,与他一同租用房屋且同样开食杂店的丁云虾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信不用说专业人士,就是我们普通老百姓也都认为,第一嫌疑人是念斌。
是的,警方也这么认为。警方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因生意竞争有重大作案嫌疑。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法院多次认定:200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于是实施投毒犯罪。
案件似乎是板上钉钉,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很周折。
该案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念斌命悬一线啊!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这当然是司法的胜利。
特别是在没有找到真凶的情况下,你把念斌疑罪从无放了,等于把被害者家属的所有怨气从公安检察院引到了法院。
这更是法院法官必须要承受的压力。据说受害人家属丁云虾多日吃住在福建高院拒不离开。据说事后警方仍然限制念斌出境。
司法值得肯定,但不要忘记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她的名字知道的人不多,但网上“念斌的姐姐”很有名,知名度很高。
她用了很多方式为弟弟喊冤叫屈。
当年,我在微博上也曾经转过一些相关帖子,但出于司法人的谨慎,不敢在判决生效前作出坚定的支持,只能作资料式转发。
是为耻辱。
其实,像我这样的人并不少,因为中国太大了,案件太多了,你又不亲历事实,只听当事人一面之辞,不但容易出错,而且不小心会被警方“请喝咖啡”的!
我关注到,今天微博上许多法律人在感慨,若没有这么一个姐姐,念斌墓园可能早就乱草青青了。
可是,计划生育30年了,我们有几个人能有姐姐?这是让国人最伤心的事。
何以如此?
或许,这样的案件还不算完美无缺,因为真凶仍然逍遥法外。
但案件的教训却很多,因为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事情,无论你是当被害人还是嫌疑人。
当没有外力推动时,我们目前的司法自我防错、纠错能力还不够强啊!
2014年8月23日
农民的“农龄”
我们知道,中国有个奇怪的制度,那就是工龄。
大家坐下来,这个说我10年工龄了可以享受10天工休假,那个说是都快满30年了,可以提前内退了。可见,工龄是个人人都知道。当然也就不乏因工龄确认产生的争议。可是,工龄是怎样计算的相信许多人都搞不明白。
再深一点,大家就更糊涂了:为什么大学生从参加工作起算,而解放军就是从参军开始计算?机关里面,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比如两个年龄相当的人,有的竟然工龄差20年,那是因为有人是从参加解放军艺术团体开始计算,有人则是从工人转干开始。
这还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我们的现行工龄制度将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排除在外了。你们工人有工龄,俺们农民可有农龄?这当然不是我酒喝高了在发奇思妙想。这是个现实的问题。
《人民日报》2014年8月31日报道,阿根廷的全国农业博览会上有一条著名的标语“种地就是报效祖国”。这条标语从博览会创始至今就没有更换过。而博览会从1866年开始,除了战争和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上年年办,目前已经是128届了。
既然“种地就是报效祖国”,那在阿根廷当农民不排除有农龄可计。这样说来,我如果在阿根廷,我的农龄可高达40年了。
因为我从3岁就开始放鹅,当时鹅属于家庭散养,但这不足以成为阻挡我计算农龄的理由,因为当时农民是要向国家交公粮的。
这可不只是粮食,像我们那儿就包括生猪、鸡鹅等鲜活农产品。你说我这算不算农龄?
我还受过伤,被大鹅欺负了。你说3岁的小孩子算个什么?当时吃的不好又瘦又矮,大鹅当然不把我当回事,动不动“曲项向天歌”,有时还“调戏”我一下,于是胳膊、腿上经常留有点纪念。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工”因素俱全,就我多年研究经验来看,这明显属于“工伤”啊。不对,是“农伤”!
当然,我也违反过农业劳动纪律。例如有一天,突然天降大雨,为了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我迅速将鹅抓住颈部背在后面往家跑。回到家,1只死了,好在另2只还活过来了。
我认为,这也不能成为认为我受的不是“农伤”的理由,因为“农伤”也应该像工伤一样不考虑劳动者的一般过错。咱一个小屁孩,怎么知道鹅抓久了要死?再说,自从有了这个教训,我再也没有残害过鹅。
期待组织部门能认真地考虑一下我的建议,将农民工作年限计入工龄,另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毕竟我个人工龄多两年少两年事小,但这可是关系到全国6亿多农民的大事呢!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