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严肃穆的法庭。
书记员宣布完法庭的纪律,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入庭就座,书记员大声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穿着法官制服的虞毅夫、彭文先、徐云生从审判庭的一间小屋推开门,步入审判台,全场一片肃静,只听见他们三人皮鞋踩在木质地板上发出的“嗒嗒”声。
各就各位后,虞毅夫扫视了一下全场,然后大声说道:“请坐下!”随之,书记员大声宣布: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虞毅夫看了一眼旁听席,喉结动了一下,这才大声宣布:“兰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今天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由兰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小山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
开庭前,全市法院召开了严打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如何打好“严打”斗争第三战役和迅速开展实施新的刑诉法的试点工作。会上政法委书记与法院院长就如何贯彻新的刑事诉讼法,搞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施行作好充分准备,讲了很多具体意见,特别强调了要搞好新的刑诉法的试点工作,对于试点要制订好一个方案,选好一个合议庭特别是主审人员,审理好一件刑事案件,总结出一个好的操作规程,为搞好试点,政法委还专门派了一位领导牵头,成员由公、检、法、司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试点小组。
会议之后,虞毅夫等人成立了一个班子,草拟了试点办法、庭审程序等操作实施方案,经过一系列讨论、论证之后,决定选择唐小山故意杀人案作为试点观摩的案件,在是否选择这一案件作为试点观摩时产生过争议,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最终还是同意了虞毅夫等人的意见,但政法委领导认为,为了达到庭审的圆满效果,要求合议庭及审委会在开庭前先讨论案情,即先把相关事实及证据锁定,讨论出一个结果,并当庭宣判。对此,合议庭都极力反对,认为如果先定后审,那么这个试点的庭审观摩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况且本案也不是重大、疑难案件……最终还是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想出了一个折中办法:因为是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的业务骨干参加旁听,还有几大家的领导参加,中级法院的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必须参加旁听,在合议庭开庭完毕,休庭讨论形成意见后,审委会再集体讨论,如果时间来得及就当庭宣判,来不及就定期宣判。
因为有了这一系列插曲,开庭的这一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虞毅夫环视了一下旁听席上黑压压的人群,不由提高了声音:“传被告人唐小山到庭!”
两名腰上佩枪的法警押着戴着手铐脚镣的唐小山走进了法庭。唐小山由于戴着手铐脚镣,走得比较慢,他边朝被告席方向走,边往旁听席上望了望。
等唐小山走进被告席上铁笼子框框里之后,虞毅夫说了一句:“请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械具。”随即,法警替唐小山卸下械具。
虞毅夫看到唐小山活动着手脚。
“被告人唐小山,你的名字是哪几个字?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
“唐小山,唐是糖果的糖不要米字旁,小是大小的小,山是大山的山,还用过唐小平的名字。”唐小山老老实实地回答道。
旁听席上有人听到唐小山解释“唐”字的写法时,忍不住笑了,虞毅夫见状,大声说了一句:“请肃静!”
接着,虞毅夫又问道:“出生年月日?”
在这里,虞毅夫的问话很是策略,他没有问唐小山的年龄,而是问他的出生年月日,为这一问题他和彭文先在事先就商量过,是想引起公诉人员与辩护人的注意。
唐小山回答:“1975年8月16日出生。”
虞毅夫补充问了一句:“你说的8月16日是公历还是农历?”
唐小山回答:“农历!”
虞毅夫又问了一句:“你知道1975年农历8月16日的公历时间吗?”
唐小山摇摇头表示不知道。
看到唐小山直摇头,虞毅夫严肃地说道:“请被告人直接回答,不要用摇头或者点头表示。”
唐小山听了,直了一下腰,然后回答说:“不知道!”
虞毅夫又问:“文化程度?”
唐小山:“小学。”
虞毅夫问:“原籍?”看到唐小山一脸茫然,似乎没听懂,又解释了一句,“就是你在哪儿出生的。”
唐小山明白了:“新夏县皂市镇苦竹垭村。”
虞毅夫:“什么职业?”
唐小山:“农民。”
虞毅夫:“你以前是否犯过罪?什么时间受过何种处罚?”
唐小山:“没有。”
虞毅夫:“什么时间被拘留、逮捕?”
唐小山:“我不记得了。”
虞毅夫:“兰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
唐小山:“收到了。”
虞毅夫:“兰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小山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唐小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享有四项诉讼权利,即回避权、申请调查证据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下面逐一告知你。”
……
一系列告知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等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虞毅夫又就有关法律问题对唐小山进行了解释,解释完毕,他对唐小山说道: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唐小山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手里也捏着一份起诉书,他装模作样地时而盯着起诉书,时而看着公诉人,所以当虞毅夫要求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时,他望着虞毅夫说:“是的,是那么一回事。”
虞毅夫见状,便转而面向公诉人:“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简单地询问了唐小山几个问题之后,回答说:“公诉人发问完毕。”
虞毅夫又面向辩护人席:“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护人是法院指定的一名年近六旬的老律师,他听了虞毅夫的问话之后,愣了一下,将手里捏着的一叠材料放到桌子上,然后不慌不忙地从鼻梁上取下眼镜,清了清嗓子,这才说道:“唐小山,我是法庭为你指定的辩护人,你刚才跟法庭陈述的自己的出生年月日是否属实?”
唐小山听了,望着老律师:“属实啊,大伯。我从来没有说过谎话啊。”
对于唐小山的回答,庭下又传来一阵哄笑声。
虞毅夫、彭文先在开庭前与唐小山的辩护人有过一次谈话,辩护人也进行过认真阅卷,当时也发现了关于唐小山出生年月日有矛盾的两份证据,为此,辩护人与彭文先有过这方面的交谈,辩护人问彭文先会采用哪份证据,彭文先回答说没有经过庭审的证据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辩护人听了,自言自语地接过他的话茬:“那我有没必要去现场调查了解?”
彭文先未置可否,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应将法院调查取证的材料交给辩护人与公诉人审查。只是他在辩护人离开时,含糊地说了一句:“您没有必要再去当地调查了。”事后,彭文先把这一情况向虞毅夫作了汇报,虞毅夫当时也没有表态认为应该如何处理。直到确定该案为新刑诉法试点及庭审观摩的案件后,他才在庭务会上提出自己的想法:我们要改变过去的开庭模式,证据均应当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现在,我们法院已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而现在我们发现这些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所以我认为应当告知或者将相关证据材料复制给检察人员和辩护人,由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
“大家看这样处理行不行?”彭文先首先表态说,“虽然对新刑诉法最高院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真正改变过去的开庭模式,我个人认为虞庭长的这个建议是可行的。”因为没有模式可以参照,所以其他人也没有什么新的或者好的建议,在彭文先发言之后,均表态说这么做是可行的。只有个别人开玩笑说,那我们就白白地给检察机关、辩护人打工了……
等法庭安静下来了,虞毅夫这才说道:“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因为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所以公诉人对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向法庭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是出示了相关证据和宣读了未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的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虞毅夫等公诉人将所有的证据举证完毕之后,便说道:“请司法警察将相关物证交被告人唐小山辨认是否属实,书证及证人证言交辩护人辨认,有无异议。”
唐小山对他杀人用的刀具等装模作样地辨认了一番,然后抬起头回答说:“是的,我是用这把刀子杀死了张家春和他女儿的。”
辩护人也很快回答说:“对于公诉人所举证人证言及相关结论均无异议。”
虞毅夫见状,转过身来继续问公诉人:“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回答:“所有证据均已向法庭出示!”
虞毅夫与彭文先听了均一愣,两人同时朝对方看去,复杂的眼神交汇在一起,因为他们心里明白,他们复制给检察机关的相关证人证言他们一份也没有出示,这么看来,他们是坚持认为唐小山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了。
虞毅夫转向辩护人:“下面由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环视了一下法庭,然后这才慢条斯理地说道:“对于案件事实,我们没有证据提供,但对于被告人的年龄问题我们有数份证人证言需要出示,另外,我们向法庭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请法庭允许。”
“法庭允许。“虞毅夫简洁回答。
辩护人把法院复制给他们的相关证人证言一一予以宣读,公诉人在质证时只说了一句:“辩护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公诉人持有异议,公诉人坚信被告人唐小山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而非1975年农历8月16日。”
辩护人看了公诉人一眼,仍然慢条斯理地说道:“请法庭传证人吴次娥、刘明辉到庭。”
虞毅夫:“传证人吴次娥到庭!”
其实,当辩护人庭前要求证人吴次娥和刘明辉出庭作证时,虞毅夫一直担心两人不会到庭的,不知这位老律师用了什么计谋,结果两人都来了。
看到证人到庭,公诉人的发问似乎有些咄咄逼人,吴次娥紧张得站了起来,她伸手朝头顶上方指着,声音也颤抖着:“老天在上,我吴次娥说的句句是实话,俺不知道说出这些话对唐小山有没有用。”
……
刘明辉出庭时,没有了原来的胆小怕事,他说了一句:“我与张家春一家、唐小山一家是前世无冤,后世无仇,我只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用邓小平的话说,实事求是地向法庭说老实话,说我知道与了解的事情……”
虞毅夫对刘明辉在法庭上的表现露出了赞许的眼神。
……
法庭辩论没有引起多大的波澜,唐小山在自行辩护时只说了一句话:“感谢法庭公正的审判,我愿意伏法!”然后就不再说话,就是在最后的陈述时,他也没有说一个字。
法庭的程序基本走完,时间也已接近中午,虞毅夫看了下手表,大声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公诉人将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移送法庭,下午3点钟继续开庭。”说到这里,虞毅夫停顿了一下才又大声宣布,“将被告人唐小山押出法庭。”
吃过了工作餐,虞毅夫和合议庭成员以及庭里的相关负责人一起匆匆赶往圆桌会议室。
等到主管院长黄正权来了之后,虞毅夫才开口说道:“现在我们抓紧时间讨论案子吧,长话短说,先由承办人彭组长发言。”
“上午大家都参加了庭审,对案件事实应该都非常清楚了,控辩双方也无多少争议,在这儿我简单地说一下。”听到虞庭长点了将,彭文先便打开了话匣子,接着,彭文先将案件事实简单地说了一遍,又话锋一转,“我想重点说一下关于唐小山出生年月即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的问题。检察机关起诉时一直认为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即公历1974年9月31日,唐小山杀害张家春父女俩时是1993年9月10日,那么唐小山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经过阅卷审理、实地调查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个人认为唐小山出生于1975年农历8月16日,即公历1975年9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我为什么这么认为?一是皂市镇政府保存的该镇苦竹垭村不同时间建立的两本《户口登记表》、苦竹垭村现在保存的由不同时间先后建立的《户口登记表》三册载明的唐小山的出生年份不一致,不能择其一种年份作为认定唐小山出生年月日的依据。我们反复核对该村三册与该镇政府保存的两册《户口登记表》,发现类似唐小山出生时间差错的还有一定数量的村民;经走访当时建户口册的有关人员,认为出现出生年月日差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四种原因,建表时既没有用老户口核实,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核实;只听凭家长报,家长因记不准报错子女出生年月;经办人业务不熟;笔误;等等。三册户口登记表分别载明唐小山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和1975年农历8月16日两种出生年月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证据不是很充足。”
说到这里,彭文先本想看看在座的各位在听了自己这段话后的表情,又怕因此打断自己的思路,于是,他喝了一口茶,继续按自己的思路汇报:“第二,合议庭在实地调查中,注意搜集了原始书证、表册作为证实唐小山实际出生时间的重要证据之一,比如人口出生户口申报底册、印证等物资发放花名册,均因时间久远,经济体制改变已无此类证据。调查中我们得知该村十组组长万益强,这里说明一下,十组也就是原来的十生产队,万益强曾担任过第十生产队的会计,万益强保存有1962年至1978年该生产队《年度决算分配方案表》。我们已提取附卷,该决算分配表中,家庭人口栏目内体现出一到几点几的人口数。经过走访调查,证实当时分配物资是按‘人’按‘劳’占有不同的分配比例,表中几点几人是表示该家按人口分几个人的口粮和该年内出生的小孩,包括婚嫁在本年内应分几个月的口粮,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例外情况,如家庭困难和其他种种人为的因素,比如与队里领导关系好的当年生小孩本只应分几个月的口粮也照顾分一人整年的口粮的情况,使家庭人口栏目中人口数不是很确定。据我们走访,唐小山的父亲唐自强,这事也说明一下,唐自强于1986年因犯强奸杀人罪被法院枪决。唐自强在此期间曾担任过该生产队的副队长,在1974年下半年唐自强的一个远房残疾叔父来唐家住过几个月,村民证实唐自强家在当时非常困难,该生产队决算分配表1974手抄本中唐自强家庭人口是35人,1975年表中家庭人口是4人,单凭表中人口数,可以说唐小山生于1974年,但实际上存在刚才说的一些因素,加上没有人口花名册相印证,因此认定唐小山生于1974年证据不是很充足。根据公安预审卷、检察起诉卷提供的材料,经过反复推敲和实地复核,证明原材料是依据该村保存的三本户口登记表中较老的那一本所形成,这一本证明唐小山生于1974年,证人证言也基本如此。但此表没有提出证明唐小山生于1974年的任何细节。比如1978年户口建册经办人万益志,万益志是该村第七组人,这一册户口表中唐小山生于1975年农历8月16日。万益志证言:‘唐自强家的伢儿一般是两岁一个,我家第三个儿子万方云与唐自强的女儿一样大,都是1973年出生的,唐自强的老二唐小山与我的老四万方翠是一年出生的,都是1975年出生的。同时,万益志还举出了与唐小山同一年出生的另外4人,实地复核中,万益志证实对唐自强家的伢儿是按两岁一个推算的,与唐小山同一年出生的4人按表上讲的,原材料中十组组长万益强两次证实唐小山与其子万方勇一年生,一说是生于1974年,一说是生于1975年,但没有说出任何细节。经我们查核几本户口表,万益强家庭成员年龄几个表都不一致,原材料为了查证唐小山的出生时间,召开了有5人参加的座谈会,根据最老的一本户口表,该户口表证实唐小山生于1974年,和对当时户口申报发放布证和糖票情况的分析,5人意见认为唐小山生于1974年,经查核,没有查到原户口申报底册。”
说到这里,彭文先停顿了一下,干咳了一声,才又继续汇报着:“我们在实地调查过程中获知,唐小山的母亲邢麦珍在正常生育之间流产一次,即生下唐小菊之后,唐小山之前,时间是1974年农历春夏之交。邢麦珍跌倒家中红薯窖里,损折了怀孕4个月的胎儿,并因此引起大流血,是唐自强到皂市镇医院请的刘作品医生到家中治的病,然后唐自强拿着刘医生开的药方到皂市医院拿的药,共10多元,好像是些补血之类的瓶瓶药,药费是救济解决的。走访苦竹垭村中老年人时,都证实有这样一件事,邢麦珍跌倒红薯窖里引起大流血,情况很危险,是刘作品医生治疗的,吃的救济药,但记不清是哪一年了。走访刘作品时,他证实为邢麦珍看过几次病,有一次子宫大出血是他抢救的,没有在她家吃饭住宿,由于时间久远,经治病人多,也记不清具体年份。应刘作品的请求,邀请吴次娥、吴蒲秀等中老年妇女帮助回忆,经细节提示回忆,刘作品想起是唐自强先到皂市医院找他,随后一起到苦竹垭村的,当时邢麦珍子宫大出血,用葡萄糖、仙霉草素作静脉推注止血,两天后稳住病情,开的补血糖浆未收钱。药费是通过救济解决的。那一次到苦竹垭村,是在吴次娥家吃的饭,当时吴次娥正怀孕并且快要生了。吴次娥证实:“邢麦珍跌倒红薯窖里,引起损胎大流血,是接刘作品医生看的,刘医生还顺便为我大女儿万群妹带来了打虫的药,当时是我丈夫万益新把刘医生从邢麦珍家里接来的,在我家吃饭,那时我正怀孕快要生了,就是我现在的儿子万方平,如果邢麦珍那个胎儿没有损掉,应与我儿一年出生,只比我儿万方平小月份,邢麦珍损胎后一个多月到两个月的样子,我就生了万方平。”经查几本户口表,万方平生于1974年农历七月初十,吴蒲秀证实邢麦珍损胎是实事,但记不清是哪一年,现在有证据证实邢麦珍1974年上半年流过产,因此,唐小山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就不能成立。另外,我们在实地调查中,邢麦珍坚持说儿子唐小山是1975年农历8月16日出生。不错,原材料中邢麦珍有1974年农历8月16日生小孩的说法,经回忆后列举了当时的细节,邢麦珍说:“生了唐小山后,队里和族里几个相好的人曾送过一些东西给我在月子里吃,当时我们弄了便饭给他们吃,饭是在队长万益怀家里弄的,请一个远房叔婶帮忙做的,因为当时唐自强是生产队的副队长,张家春还没当支书,好像也是在当生产队的队长,他和几个队长还一起过来吃过饭了的,当时张家春的老婆也是挺着个大肚子。”经查证,张家春的老婆1975年腊月十七日生了一个女儿。邢麦珍回忆说:“我生唐小山后,邢道协家送给我们10升荞麦,吴次娥送给我一付新鲜猪心肺,两斤红糖。万益陆家送给我一只大母鸡……”上述过程与细节情况经合议庭走访能够相互印证。如邢道协与郑家菊夫妇证实:“邢麦珍生唐小山后,唐自强到俺家里来,我们送给他10升荞麦。我们只在1975年种过春荞麦,郑家菊讲她在1975年坐过两次月子,正月间损一胎,接着又怀孕了,农历腊月二十四过小年时生邢彩茶,而邢彩茶是1975年农历腊月二十四出生的,邢麦珍生唐小山时,我还怀着彩茶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就是唐小山做周岁时是1976年的农历8月16日,也就是中秋节后的第二天,家里来了几个亲友,当一桌人正准备吃饭时,不远处大队部的广播里突然传来了哀乐声。毛泽东主席逝世了,而这一天正是1976年9月9日。正准备吃饭的人都不吃饭了,都大哭起来,唐小山也哇哇大哭……”鉴于邢麦珍流产和生唐小山的时间、过程和具体细节的反映是自然的,对其具体过程、细节的印证也是自然的,而且当事人对我们法院调查和将要调查的事项、重点,事前都是不知道的,经对调查材料和被调查对象的查实印证,没有发现当事人之间有串通的迹象。所以,我个人认为综合这些证据来认定是可信的。根据刚才我阐述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认定被告人唐小山的出生年月日为1975年农历8月16日,即1975年9月21日,犯罪时被告人唐小山未满18周岁。”
彭文先说到这里,环视了一下在座的各位,停顿了几秒,又喝了一口茶,润了下嗓子,这才继续往下说:“被告人唐小山因家庭之间的纠纷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极为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唐小山杀人手段特别残酷,几乎使被害人张家春身首分离,杀人后畏罪潜逃达三年之久;同时,被害人张家春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处被告人唐小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时间,会场上鸦雀无声,彭文先这才注意到自己汇报案情时,全场的人几乎没有丁点儿声响,冷场时的情形可以用针掉到地板上都能听到声音来形容。
黄正权用手指关节敲了下桌子:“承办人刚才已经汇报完了,合议庭其他人员的意见呢?大家畅所欲言吧。老徐,先由你发表高见,你也是到过现场的。”
老徐在彭文先汇报时就一直在思考着这个问题,他知道承办人汇报完并讲了自己的意见之后,应该由他来谈意见了,但他总觉得自己还没有想好,便沉默着没有作声,现在主管院长点名让他说,他知道躲是躲不过去的,于是,他把叼在嘴里抽了一半的烟放在烟灰缸沿上,又抿了一小口茶,这才开口说道:“对于唐小山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基本上一致,我同意承办人的分析意见,在此我就不多说了。但对于唐小山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我谈点个人看法。到现场去复核时我也是去过的,并且自始至终我都参加了。我个人认为唐小山犯罪时已满18周岁,有以下依据:第一是苦竹垭大队的老会计万益高移交的户口册可证明,当时叫大队,现在叫村,万益高1976年移交的户口登记中记载被告人唐小山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据万益高证明,他是根据当时出生的时间,出生一个填写一个,再由他开出证明,婴儿家长持证明到公社领取婴儿布票和食糖指标,他填写婴儿出生的时间是准确的;第二,据镇、村保存的1980年底填写的《户口登记表》中记载,被告人唐小山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据填表人覃事月等人证明,人员出生是逐户检查的;第三,据被告人唐小山所在生产队《年终粮食决算明细表》中记载,被告家1974年下半年的人口为35人,1975年为4人,1976年为4人,据当时的填表人生产队的会计万益强证明:当时百分之十的口粮按人口分配,小孩出生,出生几个月就算几个月的口粮,满10个月的算一年的基本口粮,经查,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为公历9月13日,当年算半个人的口粮是准确的;第四,据唐小山所在的苦竹垭小学1981年下期一年级《入学报名册》中记载,被告人唐小山当时的年龄为7岁,按此推算,唐小山应该是出生于1974年,与前面说的《户口登记表》《口粮决算明细表》互相印证;第五,唐小山的母亲邢麦珍在公安、检察院调查时,一直证明唐小山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到我们去调查时,才改口说唐小山是1975年农历8月16日出生,所以我个人认为唐小山是出生于1974年农历8月16日,那么他犯罪时已满18周岁,而唐小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又没有从轻、减轻、自首、立功等情形,应该判处死刑,剥夺政权利终身。”
虞毅夫在老徐发表意见时,就不停地抽着烟,他知道自己的这一票很关键,甚至可以说,唐小山的脑袋就系于他的一念之间。其实,在他们合议庭从苦竹垭村回机关的第三天,张家春的舅哥樊文军就打来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了很多……
老徐说完后虞毅夫并没有急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是翻了一下自己的庭审笔录本。虞毅夫有个工作习惯,从参加工作以来,他就一直坚持着用笔记下所思所想,必要时还发表一点感慨,特别是关于案子的讨论、开庭他都会记下点点滴滴。他的这种工作习惯让他尝到了甜头,而且对总结工作、学习、生活经验大有裨益。合上笔录本,他又望了老徐和彭文先一眼,彭文先一直在低头记录着,但可以看出他的脸色不是很好,案子有不同的看法与认识很正常,但他从老徐的发言可以看出,老徐是受了人情干扰的,案子开庭前后,他都没有与老徐、彭文先有过交流,只是就程序证据方面有过讨论,但就定性、证据采信均没有涉及,彭文先曾找他聊过,他摆摆手,只说了句:“一切庭上见,一切都在案件讨论时说,让事实与证据说话。”想到这里,他开口说话了:“刚才听了承办人与老徐发表的意见,我认为都讲得有一定道理,现在的证据既有证明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的,也有证据证明他出生于1975年的,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又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况下,认定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确属证据不是很充分。”
彭文先一直低着头记录着什么,对老徐的发言他感到很意外,在开庭前,他和老徐就年龄问题曾有过沟通,当时老徐说他的认定有道理。现在听了老徐发表的意见后,心里觉得特别难受,他觉得老徐欺骗了他,老徐一定是有人找他说过情的。老徐曾在地委工作过一段时间,与樊文军自然熟悉,否则他不会如此认定,因为在现场调查时,他们没有带任何偏见地去询问证人。他们的调查取证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是没有半点偏差的。而且他在办理这起案子时是没有带任何观点的,现在出现这么一个结果,他心里除了感觉难受还是难受。因为难受,所以他的脸色变得很难看。虽然他不能证实樊文军私下里找过老徐,但他心里认为老徐吃了人情酒。为了这个案子,他先后接待过樊文军不下七八次。
虞毅夫看了黄正权一眼,他的脸上似乎没有任何表情,于是,他又继续说道:“对于刚才承办人所说的所有关于唐小山出生年月日的认定意见我都同意,对于老徐发表的意见我持保留意见,至于为什么,我待会儿再说。对于彭文先刚才所阐述的观点我都表示同意。但我要补充一点:我们到当地调查复核时,先后两次找吴次娥做过调查,吴次娥今天也出庭作证了。吴次娥非常清楚地讲到了当地生儿生女的民情风俗,并举出了与自己子女同龄的数十人,这一些在我们复制该村户口表册上可以得到印证,同时她非常自然地讲述了1974年春夏之交时邢麦珍流产的详细情节。我们曾就这件事调查过本案重要证人万益花,我要说明一下,万益花是张家春前妻的亲姑妈,她虽不愿意作证,但她还是证实了邢麦珍跌倒在红薯窖里,引起大流血的事实。万益花与邢麦珍是邻组,两家也相距不是太远,还有一位证人……”
虞毅夫说完支持彭文先的观点之后,喝了一口茶,然后才接着说:“关于老徐刚才说的对若干证据采信的问题均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我认为这些证据不是非常确实、充分,均不能排除刚才承办人彭文先汇报中的一些事实、证据,在这些证据中既有证据证明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又有证据证明唐小山出生于1975年,而证据之间出现的矛盾又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况下,我们就认定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确属证据不是很充分。为稳妥起见,我觉得我们认定唐小山出生于1975年比较合理一些,即便是要认定唐小山出生于1974年,也不能仅仅考虑唐小山犯罪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更要考虑本案的一些其他诸多因素而促使了唐小山犯罪。法院作留有余地的判决比较妥当一点,所以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是没有必要非判处唐小山死刑,立即执行不可的。”
彭文先放下手里的笔,怔怔地看着虞毅夫,虽然他的脸上看不出任何表情,但他的内心却在翻江倒海般地汹涌着、冲撞着,甚至有要为虞毅夫鼓掌的冲动。他感觉到自己的学业与工作上的不足,自己毕竟是没有到专门的法律本科院校读过书啊,与那些在大学深造过四年的人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这不能不承认啊。看来今后是要好好地拜虞毅夫为师啊。
黄正权合上面前的记录本,将放在桌上的烟拿起,抽出一支之后却又没有点燃,将手中的烟不停地转着,然后看着虞毅夫,明知故问地说了一句:“说完了?”
虞毅夫点点头。
黄正权见状,没有再说什么,只是扫视着其他没有发言的同志,其他参加讨论的同志见黄正权那神情,知道轮到他们发言了,于是,都一一发言表示支持承办人彭文先的意见或表现支持老徐的意见。
看到参会的同志都或多或少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意见,黄正权这才开口:“我说几句吧,今天的庭审活动组织得非常成功,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能力非常强,节奏也把握得好,合议庭成员之间配合也算默契,政法委领导与院长都认为这次庭审活动是成功的,为全市法院新刑诉法试点带了一个好头。大家都清楚,这次新刑诉法的重心是对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对法院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有什么证据都摆在法庭上讲,所有的审判活动都向社会公开,在公正的监督下进行。今天的庭审活动就是我们今后刑事审判法官办案时所要遵循的一个样板,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我们可以总结出四点要求: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院队伍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马上就要施行了,届时,我们刑事审判法官能否正确地贯彻、实施好新刑诉法的各项规定,对法院与法官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所以大家要认真学习,采取多种途径提高法官们的素质。刚才我说的这些虽然是题外话,但大家不要掉以轻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我们就贯彻、实施好新刑诉法还会专门召开一个会议的。”
黄正权的发言仍在继续:“唐小山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证据很难锁死。我听了刚才大家发表的两种观点、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个人倾向意见还是认为唐小山出生于1975年农历8月16日为宜,具体理由刚才承办人与虞庭长说得很多了。因为有分歧,这个案子要提交审委会讨论,讨论之后,我们还要向政法委汇报,大家都清楚,这个案子政法委的领导是非常关注、重视的。所以,下午三点开庭时,宣布本案延期宣判,具体日期、地点另行通知。承办人与书记员马上将材料与合议庭讨论笔录整理出来,随时交审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