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铺为何要换票?
有个山东快书,说的是:“火车站里有火车,火车厢里有旅客,旅客手里有包裹,有的上车有的下车。”
今天说一个乘火车的事儿。
乘坐过火车卧铺的人都知道,上车后不久乘务员就会来换票:把你的火车票换成卧铺牌,下车前再用牌换回车票。这就是中国铁路系统已经实施多年的换票制度。我们或许司空见惯了,习以为常了。
但我们知道,乘客与运输企业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一方支付相应票款,一方提供及时、安全、合格的运输服务。运输合同自进入车站检票开始为起算期。
为什么卧铺火车票非要这样换来换去,而且其他公路、航空运输并没有这种方式?
据网上“百度”搜索才知道:主要是为了便于统计铺位销售情况。乘务人员用牌把车票换过来,集中在一起汇总,看看一共售出了多少卧铺,并预判下面哪一站还可以再空出多少来,以便于及时销售。
从这个意义上说,换票制度完全是从自己角度出发的,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经济行为。不过,事实上也方便了从中间上车的乘客,或者想换卧铺的乘客及时可以买到卧铺票。
相信这个解答有一定合理性。
因为有时候乘坐火车时经常听到广播说还有几张卧铺床位,请有意乘客尽快与列车乘务员联系云云。
不过,换票还可以让乘务员提醒您下车,因为卧铺往往是长途,晚间要熄灯,而且相对安静。
另一方面,也是对卧具的押金保证,在换票的时候也可以检查卧具是否完好。
综上所述,火车卧铺换票的原因可总结为:
A.了解乘客是否上车就位。
B.便于安排可补票的铺位。
C.便于提醒乘客提前准备下车。
D.其他有助于安全和管理的需要。
一个小小的换票制度,竟然产生如此多的法律意义,真是生活中处处有法律。
当然,你也就更加佩服这个制度的创造者了。
2014年6月28日
路边的芒果你不要摘
每年到这个季节,南方总要曝出一些与芒果有关的新闻。
因为气候适宜,初夏的岭南,街道两边作为绿化林木的芒果树挂果特别多,为城市增添了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每每行走于街头巷尾,看到那硕果累累的自然景象,常会让人心情舒畅、增添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尽管芒果枝头果实仍是青色,但已释放出无穷的诱惑。采摘行动常常上演,爬树、竹竿打、钩子钩、汽车做梯……手段五花八门。
丑态百出没修养?闲来摘芒果有情趣?采摘侵吞公物?不采摘暴殄天物……
摘还是不摘?这是个难题。往往芒果尚未成熟,由此带来的争议已经悄然沸腾。
公众有谴责摘芒人不道德者,有指责市政部门管理不到位者。政府有关部门甚至想让芒果“绝育”,以便一了百了,防止招惹事端。
今年与芒果相关的新闻更有新意。
最近,顺德伦教两男子因为一时手贱嘴馋,摘了十几个芒果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警方的理由是涉嫌盗窃违法行为,这也能成理由么?
应当承认,芒果树属于公共财物,盗窃芒果树当然不行。
但对树上的果实,可能就另当别论了,特别是这种绿化芒果,果实最终会自行坠地被当成垃圾焚烧。
这不符合《民法》上的抛弃物概念么?这时的摘芒果行为算盗窃么?
如果这也算偷盗,那我国法律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有,“滚滚长江东逝水”,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该追究何人责任?
另外,如果有人在长白山上宣称“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这是不是盗窃?
如果有人在西樵山(岭南四大名山之一)上取泉水一桶回家泡茶,是不是盗窃?
我们当然要养成“不拿国家一针一线”的好习惯,对那些偷吃芒果的人你可以道德指责他,但如果一定要认定为违法犯罪,我觉得有点牵强。
这正是:
路边的芒果很可爱,老婆出门有交待,路边的芒果你不要摘;
路边的芒果人人爱,咱们不摘要变坏,不摘白不摘,白摘谁不摘?
路边的芒果很无奈,摘了不白摘,摘了要有灾,监牢里面呆。
2014年7月2日
不学法连球也看不成
这些天,世界杯比赛已经进入白热化。作为伪球迷,我一场没有看,只是了解结果而已。
迷球,是一种高素质的表现,像我这种出生在田野、生长在农村的人一时还学不来。
不过我能够看但却不看,因为这是我的自由。但那些想看却没有权利看的人,就没有这种自由。
那些因触犯治安管理被处罚关押在拘留所里的人能不能看到球赛?这是许多球迷关心的,因为他们的自由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
据说我所在的区拘留所,已经允许被羁押人员观看球赛,这是一种人性化。但可能不是所有的违法嫌疑人都如此幸运。
台州温岭的吕先生是个铁杆球迷。这段时间的世界杯比赛,他几乎是一场不落。可天天独自熬夜看球,他有点扛不住了。为提振看球时的精神,他居然想了个馊主意:吸毒。
据说,昨天刚刚从里面出来的编剧宁财神也是为了写作时提神而吸的毒。
神儿不是不该提,但不能用这种方式。
2014年6月27日晚,吕先生被民警抓获,依法被拘留15天。得知要拘留,吕先生非常焦急沮丧,他担心被拘留会耽误看决赛。他连连哀求民警:“能不能少关我两天,让我可以赶得上看决赛。”
民警告诉他,被依法拘留15日,算算时间还来得及看决赛,吕某总算放下心来。
他放心进拘留所了吗?当然不放心。
因为看球,连我这个不看球的人都知道,不只是为了个结果,更多是在享受过程。
其实,吕先生可以不进拘留所。
《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简单而言,吕先生应当:
1、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这样,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能暂缓执行。
吕先生然后就可以放心在家看球。球看完了,复议、诉讼结果也出来了,即便是再关进去了,也不遗憾了。
当然,这条规定有个难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这一点给公安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法理上讲,这一条除了一些特殊情形,如暴力行为等,一般应“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惜,由于对该条没有监督,公安机关易滥用权力,他说了算。
更重要的是,警察或不知《治安法》107条的规定或揣着明白装糊涂,不及时告知被处罚人这一权利。
于是,吕先生就只能看决赛了。
看到了吧,不学法,连个球也看不成。你说,不学法行吗?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