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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书名:律师学堂故事汇 作者:王学堂 更新时间:2019-07-24 09:24 字数:2096

    管不住的手机

    最近湖南怀化市委书记新闻上出名了。市委书记是高级官员,是公众人物,经常报纸上有名,电视中有影,广播中有声,但这次书记出名很偶然,是因为指责一名开会接听电话的官员。许多人对此不理解,这多大个事啊,值得你个市委书记发怒?

    其实,熟悉我们中国国情的人应该知道,我们中国人已经实在是管不住一部小小的电话了。

    公众场合,不管是火车站还是飞机场,不管是音乐厅还是图书馆,不管是学校里还是工厂里,电话铃声悠扬动听。

    开个会议,电话声响更是此起彼伏。你说是农村群众素质低,开个领导干部大会也是如此;你说基层干部可能不注重小节,那有些高级官员也是这样。

    我有一次参加佛山市“五五”普法总结及“六五”普法启动大会,5年开一次的大会,市委书记亲临讲话。我因为有个证书要上台领,忝列第一排。书记讲话中,第一排的一位实职局长电话突然响起,书记大人笑笑,继续。不成想,不久该局长大人电话再次响起。涵养很好的市委书记也忍不住了,摸摸头,“我讲到哪儿了?我把头绪理一理!”

    不知道这位官员有无羞耻之感,现在是否已经能管得住自己的电话?

    有人说大会人多,难免。我因为工作原因,参加一些小会,甚至出席级别较高,仍然是电话不离耳,有人在接听,有人在拨打。主持人实在看不下去了,说几句,大家也不脸红,但秩序会暂时好一些。但下一次,故态复发。

    也不要嘲笑人家,我自己有时也差不多这样。

    所以,我现在自己开会前总是反复确认手机是否在静音/振动状态,这都成了强迫症了。就怕万一忘了啊!五十步笑百步不知羞啊!

    我主持有关培训会议,有时干脆像冯玉祥驻守徐州对偷树者那样来绝的(当地流传这样的说法:老冯驻徐州,大树绿油油;谁砍我的树,我砍谁的头):考核现场谁的电话响,就剥夺谁的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计零分。尽管言之凿凿,但仍有那么一两次不和谐音。都是同事,都不容易,你真给他个零分,还真不好意思下手。

    可是,一个连部手机都管不住的人,一个连这点小纪律约束都没有的队伍,怎么有战斗力?

    许多人都认为法律人就遵守规则,也不一定。我参加过不同层次的律师学习培训,仍然手机“四面边声连角起”。

    那法官好一些吧?

    我竟然也见过法庭上法官手机不经意间响起的(可能忘记了关机了),在法庭上接听的倒没有见过。看来,还是法官素质高一些。

    你说,就我们中国人的现有的智慧和自控能力,能管住一部手机吗?

    2014年8月15日

    复印身份证要加注

    今天的中国,出差、办事往往需要出示身份证,可以说“无证”寸步难行。大量身份证信息被多处保存,由于管理者对公民隐私不重视,民众对身份证的保管和使用也变成了惊弓之鸟。

    2014年8月22日10时55分,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这样一则消息:

    “【身份证复印件使用,不加这几个字可能让你倾家荡产】当你把身份证复印件给别人时,要注意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科学签注,避免自己的财产受不法分子侵犯。无论是信用卡、基金、手机、申请书,只要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的,或填写和身份证有类似作用的表格,均可照此办理。

    截止目前,赞(89)|转发(989)|收藏|评论(118)。”

    我看了一下,网友都在吐槽和质疑。这说明:我们老百姓的法律素质已经高于刑侦局。

    这么一条不靠谱的微博,8月23日19:15被人民日报微博转发。

    于是截至目前:赞(7271)|转发(25707)|评论(2891)。

    评论大家可以看一看,最让我好笑的一条是:你这是自黑同时黑中国公安部刑侦局?

    不能不承认,我们群众的眼睛有时候真的雪亮呀!

    关于法学理论,我不说了。

    网友可以到网上搜索“公民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被冒用不担责”,就会显示:

    2010年3月,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很明确:

    身份证丢失都不用承担责任,那么身份证复印件有多大法律效力呢?所以,我们老百姓大可不必对身份证复印件的防被冒用之类技巧帖子抱以信心。

    为何“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身份证只是身份证明。而居民与对方进行的消费、服务等合同中,除了出示身份证明以表明自己是某某人外,更重要的是要用双方签字,合同才能成立,这里强调的是人和证的合一。单纯持有他人身份证甚至复印件(除非有合法的授权委托),对身份证件上的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说,签字/盖章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冒用身份证并不产生实际作用,当然“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丢失人。可是,就这么简单的事实,在中国大地上很难讲清楚。

    因为大家都觉得既然身份证很重要,复印时做点标记总比不做好一些!尽管许多人也知道没用,因为复印件也可以涂改啊!

    关键是老百姓糊涂,媒体也不清醒。今天一早,我发现《华西都市报》等媒体已经对此做了新闻。

    真是:谬种流传,遗害非浅啊!

    我们本来已经生活在恐惧中的老百姓再次又增添了一层心病。

    201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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