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爱国”
很多没学过法律的人喜欢拿着法律条文、书本说话。他们总认为法条、法律规定就是正确的。
其实,很多学过法律的人对法条的认识也差不多,总认为“老爷说的没错”。这些人偏偏忘记了法律常识和良知。如果法律就是看看条文,那我们这些人为何学了20多年还不懂法律?你认为我们真的是孺子不可教也?
我说个简单例子。
时下的中国国富民强,现代人法律意识也在提高,因此喜欢在去世前写个遗嘱,把房子等重要生活保障遗留给自己喜欢的人——子女。老人去世了,受遗赠人/继承人拿着遗嘱,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这合情合理吧?偏偏登记机关说,不行。
为什么?你得先去办公证。
为什么?先给个依据!
依据就是司法部、建设部的司公通字[1991]117号。
哇塞,23年前的规定哎!那时候房子都不值钱,再说大家也是租用单位的房产居多,私人房屋不多。
但也没有文件说这个规定无效啊?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这就是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不公证不办证原因所在。
这样的规定现行有效吗?
其实,我在工作中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而且多次协调过。可惜,自己人微言轻,因为利益原因(当时公证费按标的物值2%收取,一套上百万的房子一收就是2万),更重要的是许多人不明白,你说规定无效,为何发文机关不废止?我就是执行规定,你有本事去找司法部去啊!
无良就是任性,一些机关人就是这样不讲理!
但有个江苏市民叫陈爱华,她就不信这个邪!她依法起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其实,我们都知道的,这脸打在那个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在【裁判摘要】部分明确: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具体案件我不写了,有心人可上网百度一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正如她的芳名“爱华”一样,她用实际行动告诉了我们中国人应该怎样爱国,爱我们的中华,向她致敬!因为爱国必须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法治时代公民最重要的思维方式。
群众陈大姐用官司来给国家工作人员证明了一个法律常识,那就是:有些文件不一定是现行有效的。
再次表扬一下这个伟大的女性:
原告:陈爱华,女,55岁,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2014年8月29日
溥仪买票进故宫
溥仪,众所周知的末代皇帝。既然是末代,就很有故事,最终是人民将他从皇帝改造成了普通公民。
故宫,过去那是皇帝的皇宫,等于皇帝的家。因此,溥仪从小就在那儿玩,因为那是他的地盘,他作主。但时代变了,溥仪自己也没想到,他进故宫也得花钱买门票了。
溥仪和杜聿明、沈醉是狱友。沈醉曾经回忆过:
1960年三人被特赦,杜聿明和沈醉邀请溥仪一起去游览故宫。溥仪怕触景生情不愿意去,后勉强答应了。到了故宫门口,发现没有门票进不去,三人一起排队买门票。溥仪闷闷不乐地说:“我今儿回自个儿的家,还要买门票?”后来,还是沈醉掏腰包,三人得入。
想起这事,是想起了门票。
我实在搞不清为什么旅游景点要收那么高额的门票。当年,我到无锡出差,曾经游览过灵山景区。可是,面对高额的门票,我也曾迟疑不决,后来想到毕竟一辈子也就可能来这么一次,于是咬咬牙掏了。其实,本来就是礼佛场所,而人心向佛又是好事,何必收如此高的门票?
最近,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对旅游业发展有不少宏观指导,但我个人认为,宏观也需考虑微观,毕竟这个文件要落地。
我觉得大幅度降低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才是关键。同时,身为政府一名从事文件起草的小职员,我认为当前的立法依赖症和强烈的立法冲动是必须要警惕的。
特别是《立法法》修改后地方都有了立法权后,这一问题将会更突出。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现代法治理念是让法律要尽可能退出道德、伦理调节的社会关系,轻易地搞“道德入法”,患上立法依赖症,容易陷入“法深无善治”的困局。
立法很容易,但法之必守很难。要想法律有用,必须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2014年9月1日
聪明惹下罪与错
我们这个世界里充满了聪明人,人人也都以自己聪明为骄傲。其实吧,人的聪明真的不在一时一事,聪明其实是需要大智慧的。
在这个意义上,人傻一点不是错误。
想说这么一个人,他想不出力就发大财甚至横财,这是很多年轻人的想法。实现这种意愿的最快的方式是抢劫。
这个聪明人也是这么想的,但他干得比这多。
他想冒充警察抢劫可能成功概率大。于是从网上淘来个警察证。对这个证,新闻中说是假的警察证。相信这是脱裤子放屁,你从淘宝上给我淘个真的来看看?
这个行为是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轻则违法,重了就定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抢劫,得找被害人。他想到失足妇女这个群体。这绝对是个弱势群体,受到抢劫了她们也不大敢或者说不愿意报案,因为这本是个灰色行业。
没想到,还真让他成功了。
他和失足妇女经过询价还价谈价成交后,并没有一手交钱一手脱裤,而是假装起了警察。失足妇女怕警察,不管真假。
于是500元买欢钱乖乖退回。这叫“物归原主”。
他当然不满意,既然是警察了,总得行使点警察权。于是他以扣押涉案物品为由把失足妇女的苹果手机也行政强制了,自然这物品“依法”归他所有了。
这个过程,从前期来看,应该是卖淫嫖娼行为。
违法不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以恐吓方式拿走手机,可能就涉嫌抢劫。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冒充军警抢劫。
简单看,这个罪名成立起刑点是10年。
手机拿走了,他看失足妇女楚楚可怜,心想反正已经谈好了价钱不嫖白不嫖(当然知道钱已经收回),不过自己是警察当然也得来点警察威风,例如与失足妇女谈谈心什么的。
谁知谈着谈着他兽性大发,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你说这是不是自愿?如果不是自愿那就是强奸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看看,一个聪明的小子就这么件事,触犯了多少罪名?又犯下了多少罪?
新闻引自2014年9月10日的《羊城晚报》。
你还敢认为自己聪明吗?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