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检查院”
题目中有错别字?
这我当然知道,我就是故意的。
黑龙江佳木斯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公众关注判决结果,为何对如此恶毒妇人不施以极刑。
与普通民众不同,我们法律更多关注审判细节,因为细节决定成败,司法中更是如此。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审判长?
央视的这则新闻,相信普通人除了感觉有点怪,或许就忽略了,毕竟新闻是易碎品。
但我们法律职业人都笑喷了,今夕何夕?
明显的,这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之误。
就这么几个字幕,至少有三处错误:一是目前中国的检察院没有中级人民检察院之说(应为市人民检察,这很糟糕,例如佳木斯市下有个同江市,县级市,它也是市人民检察院),二是检察院没有审判长之说,三是检察官没有法袍(当然有检察制服)。
其实这是我们法律人较真了,因为老百姓不关心这个。反正都是你们政府的人在判的,与我们百姓无关;而我们专业搞法律的人不管你打不打字幕(包括字幕错误)都明白。这正是明白者恒明白,不明白者仍不明白。
这是一种很糟糕的现象。我们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尾声了,每年国家都投入大量的普法经费,而且有专业的普法机构(普法办,设在司法部门),更有大量普法栏目和材料,当然也表彰了大量的普法先进个人,但我们的普法效果怎么样,估计也就和“年年春又绿年年都植树”一样,整个“植树造零”啊!
或许这也是让我们这些自诩为法律职业人、以及普法人所最悲伤的事,你会发现,在普法教育中,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
愿意接受普法的都是法律素养相对较高的人,而那些本身法律知识不高的人却根本不听。何止不听,他们还在主席台上对普法者指手画脚,因为他们不少是高官。一定程度上,高官落马后说悔不懂法律不是笑话啊,他们是真的不懂!但当他们居于高位时,他们太忙碌,以至于无时间学点法律常识。
可谓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幅字幕回到改革前。”心说还好,没给你来个“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查院”你就烧高香了!
更重要的是当今的民众已经不信法,这比30年前民众的普遍信仰法制(今天称“法治”)、对法制的渴求(尽管是相对低级诉求)要倒退很多。
2014年6月18日
修监须想坐牢时
“作法自毙”这个词与商鞅有关。
商鞅变法使秦国逐渐走向强盛。但商鞅所立之法太过严酷,他设连坐之法,增加肉刑,大辟就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秦太子犯法,商鞅处罚了太傅公子虔与老师公孙贾。后来,太傅公子虔又一次触犯了法律,商鞅对其施以了割鼻之刑。
正应了那句古话,“剃人头者人亦剃其头”。秦孝公死后,惠文王太子驷即位,公子虔告商鞅谋反,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结果因未出示证件,店家害怕“连坐”不敢留宿,正是“作法自毙”;商鞅又欲逃往魏国,魏人因商鞅曾背信亦不愿收留。商鞅无奈回到秦国,被秦惠文王在彤处以“车裂之刑”并被灭族。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史记?商君列传》)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
喜欢酷刑的商鞅最终“求仁得仁”,他曾自叹曰:“吾设此法,乃自害其身也。”
读至此,让人读古书为古人掉泪,感慨万端!
商鞅以自己的生命给我们贡献了一个成语“作法自毙”,也以血腥的事实告诉了执法者必须敬畏法律。
网上有个段子,讲的是某市市委召开常委会,决议一笔财政资金的投向,最终选定在改善学校教学和监狱监管条件之间。
会议争论不休。最后一位老常委说了一句:“我们以后谁还会去学校上学,我们要为自己以后做好打算!”于是,一致讨论通过!
尽管这是笑话,说起来还是有点道理,特别是从人权的角度,你不能不说姜还是老的辣。
毛泽东当年也曾说过,要把犯人当人嘛!
要把犯人当人,当然监狱条件要改善,可惜许多位高权重者不会想到。
改善监狱条件,首要在于兴建监狱、管理监狱的人要有一种胸怀大局的观念,别总认为是关押坏人的地方,不能让他们享福。
因为许多兴建监狱甚至管理监狱的人也自己进了监狱,甚至是自己一手打造、管理的监狱。
例如曾任北京市公安局长的冯基平(1911年-1983年),是时下著名的秦城监狱工程主要负责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诬陷成共产党的“叛徒”,被投入这座他亲自主持修建的秦城监狱关押了9年。冯基平平反后曾经说:“我要是知道我建的这座监狱是关押我自己的话,我一定会把它建得更好一些。”
这种迟来的后悔并非个例。
湖南诗人胡遐之,原是重庆大学的中共地下党员,1949年随军接管湖南衡山县公安局,后留下工作,曾负责修建监狱。他曾说:“衡山解放时,余即奉命参与接管公安局并兴建监狱。当时重在防止逃跑,狱中生活条件多未考虑,未料余竟自蹲此狱。”于是以诗纪其事云:“孰料残冬入狱时,北风抖索冻难持。当年愧少言人道,苦果自吞能怨谁!”
我觉得吧,我们不能只认为自己是好人,监狱关押的是坏人,就“修监不想坐牢时”。其实,执法者反被法办的例子比比皆是。
人皆凡人,没有前后眼;但人做事,不能不思前想后。
201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