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工资
最近好像有股辞职潮。
微博上一位网名叫Ash_of_Time的法官的辞职引起热议,特别是在其晒出上述工资单以后。
月工资5500多元?
这一数字立即让许多博友睁大了眼睛。相信对全国大多数法官来说,这算是比较高的了。
我当过10多年法官,前10年在山东潍坊下属一县级市,收入一直徘徊在1500元左右。即便后来调到佛山法院,也就在3700元左右。
据我所知,这些年物价上涨厉害,工资也有所增长,现在的副科职法官收入也不过5700元。
其实,这点收入真的不高。需知道,炼制成一个法官的成本太高了。
首先你得法科大学毕业,然后你得通过司法考试,更重要的你得通过公务员考试,当然你还得干几年书记员的活,才能成为助理审判员。
这算是初任法官吧。
要成为审判员,副庭长、庭长,那得近20年时间的磨砺。
另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天天有,你得买书(自费,现在法律书价格又虚高),你得不断学习,这算投入。
这样高的培养成本,收入却与普通公务员一样多,怎么能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2013年2月,广东江门市委中心组学习会上市委书记刘海透露,恩平法院已有近10名法官被处理,媒体戏称“一个法院也就30来个法官,一下子栽倒了10来个”。
当时我发微博评论说,这再次说明了法院系统年年都在搞的纪律作风教育是靠不住的。法官的公正廉明要靠提高法官待遇,以高待遇吸引和保障高素质。法官走精英化而非大众化之路是首要之急。
不意引起了众多嘲讽。
基本意思就是:在法官现实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凭什么要高薪?
我觉得吧,事情应该这样看待,目前确实有些法官素质不高,但仍然应该实行法官高薪制度。因为只有高薪制度,才能吸引来优质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我们总不能等法官都精英化了,再提高法官的待遇。因为待到草儿青青,马儿早就饿死了。
是不是这个理?
法官尽快实行高薪制度应该算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成本。
2014年6月27日
违法发生在高级法院
6月2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一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助理的公告。
本是极其简单、也是最为常见的一则招聘启事。不曾想,它迅速在微博上发酵当然不是因为高院招人有多么大的吸引力。
是研究《劳动法》的专业律师李迎春首先发现了破绽: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但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这一点无疑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严重不符。
还好,虚怀若谷的江苏高院没有否认和辩解,迅速以工作疏忽为由致歉,并修改了相关启事。
这当然不能以疏忽大意为由来解释,因为你是一家法院,而且是省级高院,你有专职的人事部门,你应该带头模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你会很伤心地发现,即便是专业掌管人事的法官,也并没有认真看过《劳动合同法》,更不用说严格按法律办事了。
这才是法律人的最为悲哀之处。
当然,不能只嘲笑人家江苏高院,例如我所供职的区政府,也存在这种问题。
我高度怀疑,这是组织人事部门的版本没有因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与时俱进更新换代的问题。
自2008年开始,我就冒着别人的嘲笑、领导的不解、自己也不知为何的原因,向组织、人事、人社等部门反映当前政府内部聘用人员劳动合同(雇用合同)存在的诸如上述试用期不合法,没有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甚至于书面以单位名义给相关部门打报告。
可惜都石沉大海,我则换来了个“二百五”的头衔。
你有亲戚是政府雇员?
没有。
那你为何如此热心?
为了中国法律的尊严!
……
你看看,我得这个称号是不是名副其实?
其实,在政府内部,关于政府聘用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直就有分歧。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更重要的是许多政府机关包括检察院、法院往往将法律用在别人的身上,自己却享有治外法权。对违法的用工单位动辄处罚,但自己违法了却没有追究任何责任。
因为他是执法者。
难道法律在一些人眼里,就是个用来治理别人的工具?
2014年6月29日
律师所也违法?
或许行外人都奇怪,以法律为主业、以律师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也违法?
这在中国一点也不奇怪。
最近微信上流传一则《尊重自己,尊重律师》的文章:
请珍惜你身边的每一位律师朋友,不要再因为他们不愿意为你起草协议、修改合同、提供法律意见而心存芥蒂。
因为他们需要至少4-7年的专业学习,才能通过“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考试,还得低声下气、毫无怨言为律师前辈免费劳动一年。
拿到律师执业证后,依然没人发工资,除了向律所缴纳管理费,律所还得从个案抽取提成,税费、社保也得自己缴纳,除此以外,还得每年向律协缴纳几千元的律师年检费。
外表光鲜的律师竟然如此苦情?
以我在法律圈子20年的目睹和耳闻,现实确实是这样残酷。
那不是有《劳动合同法》么?
我们知道,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和2010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规范的用人单位范畴。可是,规定虽好,落实不易。
我们注意到,有律师为劳动者维权,有律师专门代理劳动纠纷,更有律师天天宣扬法治精神,可是却绝少有律师将自己所服务的事务所告上法庭。
因为“天下乌鸦一般黑”,实习律师(必经程序且至少要一年时间)拿着千百元的收入为实习老师打工的现象已经是行业惯例。
更为让充满理想的年轻法律人所难堪的是:
你要有名牌高校的文凭,你要通过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考试,你需是帅哥(大多数律所不喜欢或干脆拒绝女生,实习老师有特别爱好的除外),当然最好你还有驾驶技术。
如果自己有车有房,有案源,就更好。
就是这些条件都具备了,你可能也只能拿2000元左右的工资,这在佛山基本上是个吃米饭饿不死的价。
另外,你还要衣着整洁,你更要认真努力。真是“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卖白菜的钱”。
正因如此,2014年5月全国律协发布的文件〔2014〕30号《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保障律师最低工资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律师行业存在的最低工资保障贯彻不到位的情况日益凸显,影响了广大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和新入行律师的工作和生活。
可是,这样的规定能约束那些行业潜规则、保护那些初入行的小法师们么?
但愿吧!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