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警察无权搜查嫌犯手机
今天,手机已经成为民众的最基本生活配备。好人有,坏人也不例外地持有,甚至比好人的还高大上一些。
关于手机,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裁决,警察等执法人员无须搜索令,可以检查嫌疑人的口袋及随身物品,以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和“避免证据被毁”。也就是说,警察有权搜索嫌疑人的手机,查看相关的信息。
估计中国的警察也差不多。抓住嫌疑人,翻看通信记录及相关信息,证实犯罪以及深挖犯罪线索。
更有甚者,将价值高昂的手机揣入自己的口袋。当然,这是违法的。可是,有几个嫌疑人敢举报?因为你是嫌疑犯,你是坏人啊!
可是,美国的坏人并可不怕警察,相反他们还很猖狂。两名嫌疑男子竟然向法院提出:警方无搜索令检查他们的手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
难道他们要逆天?
美国《宪法》这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因为涉及到《宪法》权利问题,案件很波折。
2014年6月2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警察必须先取得检查令才能检查被逮捕嫌疑人手机中的资料,因为“现代手机不仅仅是科技所带来的一种便利,手机中存有的可能披露的信息实际上是许多美国人的隐私”。所以警察一般不得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被拘捕人的手机。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条,警方和其他政府部门通常需要事先取得法官签发的搜查令才能对嫌疑人及其物品加以搜查。
这个案子自然会引起警方的强烈反对。你这是为警察说话还是为坏人说话?
大法官罗伯兹当然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裁决书中解释说,最高法院的决定很可能将冲击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但保护隐私权本来就“有其代价”。
保护坏人的权利要以正义的成本增加甚至牺牲正义为代价,或许国人还不能理解这一点。
因为那是西方的法治观。
2014年7月6日
你是回避还是申请?
淫浸基层司法20年,回想起来,有些事如同昨日。
这回说一说司法回避的事儿。
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当法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都得遵守“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这一古老格言。
刚刚入行时,年轻,上面强调法言法语。
开庭时直接问当事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一愣:我回避?!
你回避了,你说我这案件怎么继续审?
当然得继续。
你得给当事人解释。
法官:问的是你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我申请。
得,又卡壳了!
法官:你有什么理由要我们回避?
当事人:(委屈状),不是您法官大人刚才要我申请的吗?
满拧了。
你得知道大多数中国人还不习惯讲“不”,特别是对“公门”里的官人!
……
庭审还得继续!
法官:回避是指你认为我们这些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听明白了吗?
当事人:听明白了,您确实厉害!
法官:不是“厉害”,是“利害”。
当事人:(不解状)不就是“厉害”么?
……
法官:我是说你认为我们这些人与对方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他(用手指着对方)就是有关系,我没有关系。所以这不就坐在被告席上吗?
法官:(解释)“关系”不是“关系”。(无奈)
当事人:不就是个关系吗?八字衙门朝南开,没有关系别进来。你以为我们老百姓不懂啊!
……
法官:回避是指有事由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当事人:你就能影响案件审理。
法官:我说的是可能影响。
当事人:你当然能影响。
法官:……
当事人:这不是瞎扯淡吗,是不是想判我输了又不想承担责任?不能决定审判结果,你当判官干嘛?
……
经过解说,继续开庭。
法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你判决结果公正我就不申请,不公正我就申请。
法官:你得明确。
当事人:我看你判决对我有利就是公正审判就不申请,对我不利就申请。
法官:我给您老下跪了!
2014年7月10日
世上从来没有模范法官
近日报道,最高法院发文撤销李和鹏的“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收回其奖章和证书。
大家都知道,这几年全国各级法院法官犯事的不少,对此,最高法院往往遮遮掩掩,能不说就不说,因为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这一次能够在自己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至少说明了一点进步:那就是最高法院已经能正视自己人存在的问题。
其实,这也正是最高法院自作自受,因为世上本来就没有模范法官。诸位优秀、模范法官看到这儿别急,您耐下心绪慢慢往下看。
法谚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国王。国王本身就应该是优秀的,不优秀的怎么会当国王?那国王中能有优秀、模范的区分吗?
西方国家从来没有优秀法官评选活动。
大约2000年,台湾地区曾发起过一个推选优秀大法官的活动,当时由新闻界、律师界和学术界共同推选出了五位法官,可这几位都婉言谢绝。
发起人中的阿扁(对,就是后来臭名昭著的陈水扁,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请出当时的司法院首席大法官翁岳生教授进行劝说,法官们终究不为所动,并引用翁教授当年在台大法律系课堂上的训诲响应恩师:“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
这些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中国法官十杰”之类评选“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几成一项传统“赛事”。我在法院工作12年,尽管自认为还算优秀,但没有得过任何这类奖项,因为我从内心深处坚决反对模范法官、先进工作者之类的评比。
当前法院评比往往是以案件多者为先进、为劳模,而为了树立先进和典型人物,往往刻意培养,把简单案件或同类型系列案件给他们,严重影响其他法官的积极性,这种“造假”行为也与司法公正本身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还有树立典型人物中的“树女不树男、树老不树少、树病(死)不树健(全)”等不良风气。还有全国人民满意的模范法院、法官中的网络拉票、报纸投票造假等等问题大量存在,相信许多人都知道。
能不能借这次撤销模范法官称号之机,干脆利落地取消这项有违司法规律的评选?
201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