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斐尔说道:“在印度,宗教几乎不是一种教条,而是对人类行为有效的一种假定,它适用于精神发展的不同阶段,也适用于不同的生活环境。”在印度—雅利安文化初步形成的远古时代,人们在文化程度上、在智力和精神的发展上相互间距离的悬殊,已达到了人类想象所能及的极限,宗教就是要来满足这些人的需要。其中有原始的森林居民,有信仰物神的人们,有图腾崇拜者以及相信其他各色各样的迷信的人们,也还有那些达到唯心论思想的最高峰境界的人们,在两端之间,还有那各种程度和等级的信仰与实践。最高类型的思想只为少数人所追求,却完全不是许多人所能企及的。当社会生活发展的时候,某种划一的信仰就传播开了;然而即使是这样,许多文化上和气质上的差别还依然存在着。印度—雅利安人的原则是避免用强力来抑制任何信仰,或破坏任何主张。每一个集团都有依照它的智力发展和理解力的程度来实现它理想的自由。虽曾尝试过同化工作,可是不会有过反对或禁止。
在社会组织中不得不面临一个类似的甚至更艰难的问题,就是怎样把这些根本不同的集团合并在一个社会组织里面,使每一个集团与整体合作却仍然保留独立生活和独立发展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虽然这比喻有点牵强——也许可和当今的许多少数民族问题相比,这些问题使如此众多的国家感受痛苦而仍然远未能解决。美利坚合众国解决它的少数民族的方法是或多或少地想把每一个公民造成一个百分之百的美国人。他们使每人都依从一定的类型。过去历史比较悠久比较复杂的其他国家的处境没有这样优越。甚至加拿大也有它的强烈的种族宗教和语言意识的法国血统的集团,在欧洲的壁垒就更高更深了。不过这一切都是适用于欧洲人或那些从欧洲散布出来的人的;这些人有某种共同背景和文化上相似之点。若谈到非欧洲人,这范畴就不适用了。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黑人虽然也许是百分之百的美国人,却仍是个别的与众隔离的种族,被剥夺了其他人们所当然享受的许许多多的机会和特权。在别的地方还有不计其数的更恶劣的例证。据说只有苏联创造了一种所谓多民族的国家,才解决了它的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
我们今天虽然有了这一切知识和进步,这些困难问题还在纠缠着我们,那么,在古代印度—雅利安人在一个充满着各色各样类型的人类之土地上推进他们的文明和社会组织的时候,他们所遭遇的困难不知要更严重到什么程度了。在当时和稍晚一点的时代,处理这些问题的正规方法是将被征服的百姓消灭掉,或者把他们降为奴隶。印度没有采用这种办法,但却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以便上层集团的优越地位永久存在,那是显然可见的。那优越地位已经得到保证之后,一种由许多团体所组织的国家就建立起来了,在这个国家内,在某些限制之内,并且在必须遵守一般通则的条件之下,每一个集团根据它自己的风俗和愿望,有选择职业和享受它自己生活的自由。唯一真正的限制是它不得干涉另一个集团,或与另一个集团发生冲突。这是一种富有伸缩性和发展性的制度,因为新的集团总是可以由新来的人们或旧集团中意见不同的人们组织而成,但以他们有足够的人数为条件。在每个集团之内都是平等和民主的,并且由选举产生的领袖们来指导,无论何时如有重要问题发生,他们常常与整个集团磋商。
这些集团差不多总是以职业来划分的,各专于特殊的行业或手工业。因此,它们就成为某种工会或手工业行会。在每个集团之内都具有强烈的团结意识。它不但是保障团体,而且对于陷入困难或经济上遭受痛苦的个别成员给予庇护和帮助。每一个集团或种姓的职务是与其他集团或种姓的职务有关的,其用意所在是:如果每一个集团能够在它的自己体制之内发挥作用很成功,那么,整个社会就能够和谐地来进行工作了。对于把所有这些集团联合在一起而创造一种共同的全国性的结合,这问题曾经作过强有力而相当成功的尝试——用意是在创造一种共同文化,共同传统,共同的英雄与圣哲,以及人民可以到全国四方去瞻仰顶礼的共同国土。这种全国性的结合当然是与现代的民族主义很不相同的;它在政治上是软弱而在社会上和文化上却是强有力的。由于它在政治上缺乏团结力,它就助长了外国的征服;因为它在社会上有力量,它就使得恢复元气和同化新成分都容易实现。他们人数太多,因此不能把他们杀绝,他们经过了征服与灾难而仍然还活了下来。
这样看来,种姓是一种以服务和职业为根据的集团制度。它意味着一种包含一切在内的社会秩序,而没有任何共同信条,并允许每个集团有最充分的自由。在它的宽阔的范围之内,有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还有独身生活;这一切都受到宽容,正如其他风俗、信仰和习惯都受到宽容一样。社会各阶层的生活都被维持着。少数没有服从多数的必要,因为他总可以组织一个单独的自治集团的,唯一的考验是它是否为一个与众有区别的集团,它是否大得足以发挥其作用?在两个集团之间,在种族、宗教、肤色、文化和智力发展各方面都可能有任何程度不同的变异。
个人只是被当作集团中的成员;在不干涉团体行动的条件之下,他可以为所欲为。他无权干涉团体行动,但是如果他的力量充分而能够集合相当数目的拥护者的话,他就可以组织另外一个集团。如果他对于任何集团都不能适应,那便意味着,就世界上的社会活动而论,他是脱节了。那么,他就变成了抛弃了种姓、抛弃了每个集团、抛弃了社会活动的托钵僧,他可以到处流浪而且为所欲为。
必须记住:虽然印度的社会倾向是将集团要求和社会要求置于个人之上,而宗教思想和精神上的追求总是强调个人的。自我得救和认识究极其理的大门对于一切人,不管他所属的种姓高低,都是开着的。自救,也就是获得启悟,不可能是团体的事情;它是极端的个人方面的事情。寻求这种的自救并没有呆板不变的定则,所有的门都可以认为是通到自救的。
虽然集团制度在社会组织上占着优势,并由此产生了种姓,但在印度始终有一种个人主义的倾向。这二者之间看法的冲突往往是彰明昭著的。这个人主义至少一部分是那强调个人的宗教教义的产物。批评或谴责种姓制度的社会改革家通常是宗教改革家,他们的主要论据是种姓制度的划分妨碍了精神发展和宗教所揭示的那种强烈的个人主义。佛法脱离了集团种姓制度的理想,而朝向着某种个人主义与普渡主义。但是这个人主义变到与退出正常社会活动联系起来了。它未能提供出一个有效的社会组织来代替种姓制度,因此种姓制度在当时和后来还是继续存在下来了。
主要的种姓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暂时丢开那些被认为是处于种姓制度范围外的那些不可接触者不计,有婆罗门,即祭司、教师、知识分子;还有刹帝利,即统治者,武士;还有吠舍,即商贾和银行家等等;以及首陀罗,他们是农业或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可能只有婆罗门才是团结谨严而带有排外性的种姓。刹帝利常常从来自外国的分子以及其他在国内上升为有权势的人们中来增加它们的人数。吠舍则主要是商贾和银行家,也从事于一系列的其他职业。首陀罗的主要职业是耕种和家庭服役,由于新的职业发展以及由于其他的理由,总有着一种继续形成新种姓的历程,而旧的种姓总是竭力想在社会等级上往上爬。这些历程一直继续到今天。根据印度教的传统风俗,佩戴圣索cn原认为是为上层的种姓保留的权利,而今一些属于低等种姓的人们却忽然也开始佩戴起来了。这一切情形实际上并没有多大影响,因为每一个种姓继续在它自己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从事它自己的业务或职业。它不过是一个面子问题而已。至于偶尔有隶属低等种姓的人们,单凭能力在国内也达到有权有势的地位,然而这是很例外的事情。
一般说来,社会的组织是彼此无所争执的,并非含有利欲的,这些把社会划分成为种姓的办法并未引起像在其他情形之下所可能引起的那样大的影响。居于社会顶上层的婆罗门,因为他自己的智力和学识而感到骄傲,并且受到其他人们的尊敬,至于富有世间财产的人在他们中间是很少的。生意兴隆而家产富有的商人,整个说来,在社会上并没有很崇高的地位。
居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当时印度没有地主制度,也没有自耕农。很难说在法律上谁是土地的主人;像现在的所有权学说一样的东西,从前是没有的。耕者有权耕种他自己的土地,而关于分配土地上产品的方法乃是唯一的真正问题所在。主要的一份归于耕者,君主或国家占有一份(普通是六分之一);在乡村中,在任何方面对于人民服过务的每一个职业集团有它的一份——婆罗门僧侣和教师、商人、铁匠、木匠、皮匠、陶工、建筑师、理发匠、清道夫等等。这样看来,在某种意义上,从国家起到清道夫为止每一个集团都是农产品的股东。
谁是“贱民”和不可接触者呢?“贱民”是一个新的名称,颇为含混地应用于那些接近底层的阶级。没有一条严格的划分线将他们和其他的人们分开。不可接触者是比较划分得清楚的。在印度北部,只有很少数从事于清道及其他不清洁的工作的人们才被认为是不可接触者。法显告诉我们说,当他来的时候,只有搬移人类排泄物的人们才是不可接触者。在印度南部,他们的人数可就多得多了。至于他们是怎样起源的,怎样增长到这样大的数目却很难说。可能那些从事于被认为污秽的职业的人们就受到这样地看待;后来没有田地的农业劳动者也可能被加入到他们的行列中去了。
讲究仪式上的洁净的观念在印度人中间是非常强烈的。这产生了一种良好的以及许多不良好的后果。良好的后果是身体清洁。包括贱民中的大多数人在内的,每天沐浴始终是印度人生活上的主要特色。这习惯是从印度传播到英国和其他的地方去的。普通的印度人,甚至最贫困的农民都以他的擦得雪亮的锅盖而自豪。这种清洁的意识并非科学的,因为一位每天沐浴两次的人会毫不迟疑地去饮用不清洁而充满了细菌的水。它也不是全体性的清洁,至少现在是如此。一位将他自己的小屋保持得相当清洁的人,却把所有的垃圾抛到邻舍前面的街道上去。乡村通常是很脏而充满了垃圾堆。不是为清洁而清洁,而是为了宗教上要求所致,这点是值得注意的。当宗教仪式上的要求不存在的时候,清洁的标准就有了显著的退化。
这讲究仪式上的洁净的坏结果,是孤高自赏的排他性,不要碰我的主张,以及不与其他种姓的人们同饮共食的习惯的长成。这种情形发展到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所不知道的异想天开的程度。它也造成了某些阶级被认为是不可按触的阶级,因为他们不幸干了几桩被人认为不洁净的要紧工作。通常与自己同种姓的人们共食的这种陋习传播到所有一切的种姓了。它成为社会地位的一种象征,而低等种姓死守着这陋习,甚至比一些较高的种姓还要严格,在较高的种姓之间,这陋习现在正在破毁之中,但在包括贱民在内的低等种姓中,它还依然继续存在着。
如果种姓间的共同进餐是严加禁止的话,那么,不同种姓间的互通婚姻更是如此。不同的种姓通婚不免也曾有过,但就整个情形而论,每一种姓怎样地固守于它自己种姓之内,怎样繁殖它自己的种类,是一件惊人的事。通过漫长时期的血统纯洁的种族绵延乃是幻想,而印度的种姓制度尤其是在较高的种姓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没法将其有特色的类型保存下来了。
在阶级底层的若干集团有时被认为是处于种姓集团范围之外的。可是事实上,没有一个集团甚至于不可接触者是处于种姓制度之外的。下层人民和不可接触者形成了他们自己的种姓,有为了解决他们自己的事情而设立的种姓会议。但在这些阶级中间,有许多人遭受排斥而不得参加乡村共同生活,受着很深的痛苦。
这样,农村自治公社和种姓制度就是古时印度社会组织两种特征。第三种特征是大家庭制度。在大家庭里面,所有成员都是共同财产的共同享有者,遗产则由生存的人们继承。父亲或一位别的老者为家长,但他是经理式的家长而非古代罗马式的专制家长。在某种情况之下,财产的分割是被准许的,如果有关的各方面都愿意这样做的话。共同财产是被认作供应家庭中一切成员的需要的,不管他们是做事的还是坐食的。不可避免地这就意味着保证了所有成员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而不是对于某些人给以高酬。它是一种对于全体成员的保险制度,甚至包括那些低能的成员和在身体上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们在内。这样一来,虽然全体都有了保障,而对于所要求的服务标准和所支付的报酬就有一些降低的样子了。这并不强调个人的利益或野心,而是强调集体的,那就是说,家庭的利益。在大家庭生长并生活于其中的这事实大大地减少了儿童自私自利的态度,并帮助培养了一种社会化的精神。
所有这些与发生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的高度个人主义的文明中的情形恰恰相反。在那里个人野心受到鼓励,私人利益几乎是普遍的目标,所有最好的东西都归聪明而奋发有为的人们所有,而懦弱的、胆怯的,或第二流的人们就只有碰壁了。印度的大家庭制度正在迅速崩溃之中,而个人主义的态度正在发展着,不唯在生活中的经济背景上导致影响远大的变革,而且也引起行为上若干新的问题。
这样,印度社会组织中所有的这三根支柱都是以集体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为基础的。目标是社会上的安全,集体的安定与绵延,这就是说,社会的安定与绵延。进步并不是目标所在,而进步因此就受到损害了。在每一个集团的内部,无论这是农村公社或特殊的种姓,或大型的大家庭,总有一种大家享受的公共生活,一种平等的意识以及民主的方法。就是在现在,种姓的“潘查雅特”(会议)仍然在以民主的作风起着作用。有一个时候,当我目睹一些村民——有时是文盲——被选在为了政治或其他目的的各委员会服务的时候,他们的热烈情绪使我吃惊。他很快就将情况弄熟悉了,任何时候讨论有关他的生活的问题时候,他是一个有帮助的成员,而且还是一个不轻易驯服的成员。但小型集团易于分裂,而且在他们自己人当中喜欢争吵,这是一种不幸的趋势。
民主方式不仅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方式,而且在社交生活中、在地方政府中、在同业行会中、在宗教集会中等等场合,都是一种发挥作用的普通方法。种姓制度虽然有它一切的坏处,但在每一个集团中保存了民主习惯。惯常有议事程序,选举和辩论的详细规则。则提兰德侯爵在其写述关于早期佛教徒的结集时曾提到了这些规则中的若干条。“当许多人知道了在两千多年前举行的佛教徒结集中可以寻出现代英国议会惯例的雏形的时候也许要大为惊奇。他们委派一位特别执行人员来维持会议的尊严——这就是下议院议长的胚胎。他们所派的第二位执行人员的职掌是在必要时设法获得法定人数——在我们自己的制度中他如议会中的党派领袖。参加会议的会员如要提出新事务,是从提出动议的方式着手,然后进行讨论。在某些情况之下,只需这样做一次,别的情况下须做三次,这样一来,现在议会里要求一个议案须经过三次宣读然后才能成为法律的惯例,印度早就有了。如果在讨论中发现有不同的意见存在,那么,这个问题付表决由大多数来决定,表决系用不记名投票制度”co。
由此可见,古代印度的社会组织是具有一些优点的,的确,如果没有优点也不能够维持到这样悠久的时期。在这社会组织里面蕴藏着的有印度文化的哲学概念——人的完善,注重真、美、善的获得而不注重贪得无厌的追求。印度文化曾经企图防止将荣誉、权势和财富连成一气而且集中起来。它所强调的是个人和集体的义务,而非强调他们的权利。那些《传承经》(Smritis,印度教的宗教经典)列举了不同种姓的“达磨”,即职掌和义务,但并无一部书中包括了权利的清单。自给自足是集团目标之所在,特别是以农村中为甚,而在一个不同的意义上,在种姓中也是如此。它是一种闭关主义式的制度,在它的外部组织之内容许有一定的适应性、改变和自由,但是不可避免地发展得愈来愈排外,愈来愈严峻了。它愈来愈丧失它的扩充的能力和开辟人才的新来源了。强有力的既得权利阻止了任何根本的改革,并且使教育不得推广到其他阶级中去。上层各阶级中的许多人明知古老的迷信是迷信,但它却被保存下来,而且还加上了新的迷信。不仅仅国民经济,而且思想本身变成静止状态的、传统式的、僵硬的、不开展的和不进步的了。
种姓的概念和实际具体表现了贵族的理想,这显然是与民主的概念背道而驰的。它显然有位高则任重的强烈意识,但它是以人们固守着他们传统的地位而并不向既成秩序挑战为条件的。印度的成功与成就,整个说来,是局限于上层各阶级的;那些地位低下的人们所有的希望是很少的,他们的机会确实是很有限的。这些上层阶级并不是一个微小有限的集团,而是数量庞大的,同时其力量、权威和势力是分散了的。因此他们能够很有成就地继续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种姓制度和印度社会组织的根本弱点和缺点是他们使一大群人的品格降低,没有给予他们在教育上、文化上和经济上跳出那种环境的机会。那种品格的降低引起全面的沦落,甚至上层各阶级也包括到它的范围内了。它就造成了那种作为印度的经济上和生活上显著特征的硬化现象。在这种社会组织和过去别的地方有过的那些社会组织间的差别是并不大的,但是由于过去几个世代中全世界发生了一些变化,那些差别就变得更加显著了。在今天社会的组织中,种姓制度及共相关的许多东西是完全不调和的、反动的、拘束的,并且是进步的障碍。在它的体制之内是不可能有地位上和机会上的平等的,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民主,更不可能有经济上的民主了。在这两种概念之间冲突是原来就有的,而它们之中只有一种能够存留下来。